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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三资”隐形腐败,守好村集体“钱袋子”
1.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党总支副书记、西方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刘行龙违规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2020年7月至8月,刘行龙未将西方自然村借入的资金归入村集体账户,擅自将其中4.54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贷款利息、日常消费、生意往来等用途。2022年1月,刘行龙受到停职处理,挪用资金及利息予以退缴。2022年6月,刘行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岭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为海在村集体资金管理中不正确履职问题。2016年1月至2021年4月,岭山村违规将村务支出资金转入村报账员个人账户后再进行支出,未按规定直接汇入收款人账户,共计512.85万余元。陈为海作为村主职干部,负直接责任。陈为海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2年6月,陈为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西垣村党支部书记刘晓锋、村委会原主任刘旭平等人在村山地承包工作中不正确履职问题。2019年初,西垣村对某承包山地进行发包。期间,刘晓锋及部分村干部在未认真丈量承包地块面积的情况下,简单将面积确定为7亩。时任村委会主任刘旭平未认真核实承包山地面积,代表西垣村与楼某某签订承包合同。经测量,该承包地块实际面积约为36.5亩。2022年5月,西垣村对该地块重新招投标。2022年6月,刘晓锋、刘旭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琛碛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钱云飞履职不到位问题。2020年7月,时任和平镇琛碛村党总支书记钱云飞未经村两委商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未经公开发包,个人决定将琛碛村垃圾分类示范村(环境提升)节点打造工程发包给长兴某广告公司实施,该工程于2020年9月完工,涉及工程总费用为人民币9.1559万元。2021年11月,钱云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罗岕村原党总支第一书记章志群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8年12月,时任煤山镇罗岕村党总支第一书记的章志群擅自决定,授意村干部伪造美丽乡村建设误工工资单,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为10名村干部违规发放0.3万元/人的补贴。2021年10月,章志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退赔。
6.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西瑶乡文昌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作强,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会计雷小凤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雷喜胜虚开发票套取资金问题。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周作强在任文昌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与雷小凤、雷喜胜通过虚开发票、虚增工程量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于村委其他开支共计人民币1.93万元。2022年12月26日,周作强、雷小凤、雷喜胜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资金予以清退。
7.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麦市镇瓦石村党支部书记王土圣把关不严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2021年12月,王土圣在任麦市镇瓦石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对上瓦石村通村公路拓宽工程实施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该工程多支付工程款5.454602万元。2022年12月26日,王土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多支付的工程款予以追缴。
8.辽宁省铁岭调兵山市晓明镇新邓家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任春林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任春林违反报备程序更换村委锅炉、购买燃煤;在申报新邓家村耕地地力补贴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将不属于补贴范围的人员上报上级部门并获取补贴;在未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10万元集体资金出借至今未还。2022年7月26日,任春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辽宁省开原市业民镇清辽村原村委委员、村报账员邓伟岩违规将未到承包期合同续包问题。 2012年至2013年间,在未组织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清辽村村委会与李某等5名村民分别续签了五份未到期的山(林)地承包合同。邓伟岩作为时任村委委员,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2022年5月28日,邓伟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东新村原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高林土少缴纳村集体租金问题。2006年,时任雷甸镇东新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高林土租用村集体房屋一间用于个人经营。租用期间,高林土利用职务便利,少缴纳2007年、2009年、2011年及2012年四年租金,共计人民币0.4万元。2021年8月,高林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责令退赔。
【法规链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有的挪用村级资金,有的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有的利用项目套取资金、谋私贪腐,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纪律规矩意识缺失,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易发多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落实不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农村集体“三资”是群众长期积累的共同财富,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振兴战略与社会和谐稳定。全县各镇乡街道党(工)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基层“五整治五提升”专项行动,强化“三资”领域监督管理,规范有效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职能部门要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严格执行“三务”公开、资金管理、工程实施、惠民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全县各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深化运用基层公权力监督大数据平台,加大线索排查、案件查处和追责问责力度,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切实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基层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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