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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7月份) 警惕借贷关系滋生腐败

发布时间: 2023-07-25          来源: 县纪委县监委

根据《关于认真开展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武纪办发〔201612号)的要求,现将2023年《7月份警示案例》下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7月份)

警惕借贷关系滋生腐败

1.浙江省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副经理、市城建商品混泥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财不如实报告违规借贷情况问题。2016年2月,徐仁财以其妻王某某的名义,与负责市城建商品混泥土公司砂石料运输业务的承运人詹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出借给詹某某人民币25万元,年利息5.5万元。2017年至2019年,詹某某先后三次共将15万元利息转至王某某账户。截至2020年3月,詹某某尚未将25万元借款归还给徐仁财。2018年4月,徐仁财在《党员干部“三清理一规范”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如实填报上述违规借贷行为。2020年8月,徐仁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四川省眉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黄建刚违规借贷收息问题。2014年至2016年,黄建刚在担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先后多次违规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郑某,获取高额利息共计8万余元,在全市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专项整治期间,未珍惜机会主动说清有关问题。黄建刚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7月,黄建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2022年9月,黄建刚被免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3.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三级高级警长姚舜元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问题。2012年至2020年,姚舜元在担任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先后向管理服务对象怀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熊某某、私人企业主李某某、市交通警察支队驾驶人考试科目三考场经营者许某某出借资金,共违规获取利息204万余元。姚舜元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月,姚舜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4.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黎中涛违规借贷谋利问题。2010年至2021年,黎中涛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持临澧县粮食储备库全面工作期间,违规给业务管理范围内服务对象借钱收息,共获取利息20.7万元,黎中涛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0月,黎中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5.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镇党委书记杨高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问题。2016年4月,杨高任江安县桐梓镇副镇长期间,以6%的月息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40万元。截至2016年8月,杨高获息8.6万元,本金尚未收回。杨高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11月,杨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谢开翰以给管理服务对象借款为名收受贿赂问题。2010年上半年,谢开翰利用担任辰溪县委常委、分管城建工作职务便利,给某房地产开发商杨某某借款200万元,一年后以借款收息的名义获利300万元,并为杨某某在项目建设方面谋取利益。谢开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3月,谢开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5月,谢开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法规链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点评】

上述案例,有的为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名为借款,实为受贿,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受高利诱惑、利益驱使,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党员干部违规借贷,表面是借钱,实质是借“权”,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亲清政商关系,必须予以严肃查处。全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举一反三,开展以案促改,查找制度漏洞,强化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民间借贷、高利转贷等问题抓早抓小,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违规借贷活动的有关规定,管住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带头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有参与违规从事民间借贷、高利转贷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尽快如实向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说明情况,主动纠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民间借贷、高利转贷等违纪违法行为,斩断以权获利的寻租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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