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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12月份) 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

发布时间: 2023-12-25          来源: 县纪委县监委

根据《关于认真开展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武纪办发〔201612号)的要求,现将2023年《12月份警示案例》下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12月份)

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

1.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原副处长李宝国(1984年8月出生)犯徇私枉法罪案件。2014年至2016年,李宝国在担任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权入股艾某开设的两家赌博性质游戏厅并非法获利。李宝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2月,李宝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12月,李宝国因犯徇私枉法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2.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贾家营镇镇长刘建(1990年出生)工作履职不到位问题。2023年6月,贾家营镇贾家营村南山发生火情,经扑灭后复燃,刘建作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清除暗火和现场24小时值守等工作不到位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3年8月,刘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四川省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队勘探发掘一部原副主任龚扬民(1982年6月出生)犯贪污罪。2017年至2020年,龚扬民利用审核报销考古发掘项目劳务费的职务便利,以解决日常开支和个人发放“补助”为由,伙同他人采取虚增用工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437万余元,其个人分得154万余元。2021年1月,龚扬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10月,龚扬民被邛崃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龙潭镇原党委书记张玲祥(1980年5月出生)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红包礼金问题。2016年至2020年,张玲祥通过向企业收取赞助费、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31.65万元。2018年8月,张玲祥及其配偶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赴西藏、青海等地旅游19天,相关费用均由管理服务对象承担。2018年至2019年,张玲祥2次接受某私营企业主所送红包礼金共计2万元。张玲祥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5.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聂荣县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见才(1985年10月出生)违规收取环评手续费并用于个人支出违纪违法行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见才以缴纳砂砖厂环评手续费为由先后向群众收取环评费用共计7.9万元,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环评资金7.9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2021年5月,见才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按二级科员使用)处分。

6.四川省成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原出纳曾小茗(1992年生)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21年7月至8月,曾小茗利用担任成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的职务便利,用本人保管的银行U盾制单,私自动用财务部部长保管的银行U盾授权,先后13次将公司账户内共计1018万余元转入本人控制的账户,将其中880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活动,数额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21年12月,曾小茗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法规链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三、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表明,一些年轻干部在人生和事业成长“黄金期”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意识淡薄、纪法观念不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令人叹息、发人深省。广大年轻干部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鉴、警钟长鸣,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主体责任,把严的要求贯穿年轻干部选拔、培养、管理、使用全过程,教育引导年轻干部奋发有为、行稳致远。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亲自抓、直接抓、抓具体。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聚焦本地本部门年轻干部问题易发高发的关键岗位、关键人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把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作为日常监督重点,以严在经常、贵在日常的坚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切实护航年轻干部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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