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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11月份) 持续整治“微腐败”打通“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 2023-11-25          来源: 县纪委县监委

根据《关于认真开展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武纪办发〔201612号)的要求,现将2023年《11月份警示案例》下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11月份)

持续整治“微腐败”打通“最后一公里”

1.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双慈村党委原副书记张孝平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金、收受好处费等问题。2007年至2020年,张孝平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同意长期出租村集体土地和房屋、擅自同意承租人违规修建厂房出租,并收受好处费1.5万元,导致村集体收益受损;未经集体研究立项、未经集体研究改变部分路灯型号及数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张孝平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张孝平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福清市城头镇彭洋村村委会原主任张秀平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收受工程承包方贿赂等问题。2018年至2019年,张秀平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彭洋村“美丽乡村”“生命公园”及“新建新村部”等工程项目的承接、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工程承包方提供关照,并多次收受承包方送款合计6.5万元。2022年6月,张秀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狮庄村会计陶泽其在五保对象动态核查中不正确履职问题。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陶泽其在负责狮庄村五保对象核查工作中,未按要求开展动态核查,导致五保对象蔡某某在服刑期间仍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多发补助资金合计2.4万余元。2022年7月,陶泽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新民村村委会原主任徐金松等人在退养还湖失水渔民进社保工作中不正确履职问题。2019年12月,徐金松负责新民村退养还湖工作,未对时任红风组组长谢进春上报的退养还湖失水渔民进社保名单认真审核把关,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王某享受进保待遇,拨入安置补偿资金合计10.3万余元。2022年4月,徐金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2年6月,谢进春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党委原书记倪进保等人借党建活动之机公款吃喝、旅游问题。2021年4月24日,二坝社区组织32名党员干部赴金寨县红色教育基地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经倪进保同意,于当天晚餐消费白酒。4月25日返程途中,擅自改变行程赴天堂寨风景区游玩,并于当天晚餐再次消费白酒。事后,倪进保安排相关人员通过伪造消费记录、拆分报账等方式超标准报销就餐费、额外产生的车辆租赁费等共计0.65万元。2023年1月,倪进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6.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景山镇西南岔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秦玉见违规发包村集体土地、违规出售集体林地等问题。2003年至2011年,秦玉见任西南岔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情况下,违规发包土地49亩,违规出售村集体林地2.73公顷,共计收入9.4万元,用于坐支村部建设费、招待费、采购办公用品等费用。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5月,秦玉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法规链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

村(社区)干部作为连通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是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也是群众的领路人,更是乡村振兴之路上的“主力军”。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受贿等问题,暴露出少数村(社区)干部纪法意识淡薄、民生情怀淡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恶劣。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要对照自查自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政治责任,深刻认识“严管就是厚爱”,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加强农村“三资”监管,全力推进农村“三资”上平台交易,做深做实政治谈话、普规普纪教育、抓早抓小纠治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等重点工作,做到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以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要任务在我县落地见效。

各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自身政治属性、政治功能,紧盯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强政治监督,把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微腐败”、严厉惩治“小官巨贪”作为工作重点,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线索排查,强化执纪问责,坚决同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现象作斗争,着力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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