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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8月份)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

发布时间: 2022-08-26          来源: 县纪委县监委

“一月一主题”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8月份)

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办拆迁股原副股长朱小华(1986年生)、工作人员王德川(1987年生)收受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火峰山村3组组长张文强(1980年生)财物,帮助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2019年5月,朱小华、王德川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分别收受张文强5万元现金,帮助张文强骗取国家资金132万元。同时,朱小华、王德川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1月,朱小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王德川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张文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3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医院土主分院原工作人员张曦(1986年生)挪用公款参与网络赌博的问题。2020年10月,张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2万元归个人使用,通过手机“百家乐”网络赌博输掉32万元,剩余10万元用于生活开支。2020年11月,张曦被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四川省成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原出纳曾小茗(1992年生)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21年7月至8月,曾小茗利用担任成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的职务便利,用本人保管的银行U盾制单,私自动用财务部部长保管的银行U盾授权,先后13次将公司账户内共计1018万余元转入本人控制的账户,将其中880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活动,数额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21年12月,曾小茗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二级法官李克磊(1988年生)犯受贿、滥用职权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李克磊利用职务便利,在承办借贷、合同、物权等经济纠纷案件执行中以案谋私,接受请托为多家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合计40.4万元;利用职权违规购买本单位司法拍卖房产,并伪造文书手续出售,从中违法获利34.5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0.2万元。李克磊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12月,李克磊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原民警吴楷男(1985年生)犯受贿罪。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吴楷男利用其负责侦办某公司、辛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减少认定的诈骗数额、撤销案件、解除边控措施等为由,多次索取贿赂合计126.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吴楷男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10月,吴楷男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表明,一些年轻干部在人生和事业成长“黄金期”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意识淡薄、纪法观念不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令人叹息、发人深省。广大年轻干部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鉴、警钟长鸣,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主体责任,把严的要求贯穿年轻干部选拔、培养、管理、使用全过程,教育引导年轻干部奋发有为、行稳致远。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亲自抓、直接抓、抓具体。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聚焦本地本部门年轻干部问题易发高发的关键岗位、关键人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把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作为日常监督重点,以严在经常、贵在日常的坚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切实护航年轻干部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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