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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金岙村原党支部书记方后文、主任高明生、村务助理员陈辉群违规套取村级集体资金问题。2013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方后文、高明生、陈辉群等三人利用村内环境卫生整治小工费项目,以伪造报销凭证金额的形式套取村级集体资金共计39350元,用于节日慰问、购买日常杂物、伙食贴补、人情支出、通信交通补贴等无法正常报销的相关支出。2020年2月,方后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高明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陈辉群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花岗村原党支部书记庄克乌违规占用村级集体资源问题。2016年起,时任花岗村党支部书记庄克乌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使用花岗村金笠屿养殖塘集体资源从事螃蟹养殖,未与村集体签订租赁协议,且一直未向村里上缴租金,违规占用村级集体资源归个人使用,损害村级集体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7月,庄克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温州市龙港市原七河村党总支部书记李美跑坐收坐支以及报账不及时、财务公开不到位问题。2014年至2016年,李美跑在担任原七河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以村集体名义向他人借款且其中42万元借款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坐收坐支用于支付村两委干部误工工资、村民合作医疗保险垫付款、归还个人借款、公园绿化工程款等。另2013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七河村未将上述时间段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向原龙港镇三资中心报账,致使村集体财务四年多时间未做账、未公开。此外,李美跑还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9月,李美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温州市龙港市原鲸头村党支部书记罗青启、村委会主任林国才违规发包村级项目工程等问题。2017年10月,罗青启、林国才未经村级相关会议研究,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擅自决定将本村杨府殿东路、罗氏凤门山路机耕路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给村民陈某某实施。此外,罗青启、林国才还存在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0年6月,罗青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林国才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点评】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全县广大村(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遵规守纪、廉洁履职。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推动解决农村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持续加大对村级资产租赁、集体债权债务管理、财务管理、小型工程建设等方面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为清廉村居建设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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