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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扎实规范信访举报秩序

发布时间: 2021-05-20          来源: 县纪委县监委

为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提倡如实检举控告,营造风清气正的信访举报秩序,县纪委县监委从5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诬告陷害宣传活动,现在,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诬告陷害的定义及诬告陷害要承担的纪法后果等问题吧!

一、什么是诬告陷害?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二、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三、通过诬告陷害获取的不当利益怎么处理?

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职或者依法宣布无效;

已经获取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予以追缴。

四、诬告陷害要承担什么纪法后果?

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2条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例一:叶某,兰溪市柏社乡某村村民

2021年4月20日,叶某因对负责该乡小城镇综合整治的乡政府干部吴某未及时结算工程款一事心生不满,便捏造吴某在乡小城镇综合整治过程中乱作为、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出入娱乐场所及嫖娼的事实,向兰溪市纪委监委、兰溪市委组织部举报,意图使吴某受到处理。经查,叶某所反映情况失实,且存在诬告陷害他人行为。同年4月29日,兰溪市公安局对叶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案例二:潘某某,中共党员,东阳市六石街道某村村民

2021年3月,潘某某因换届选举落选,对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怀恨在心,故意捏造王某收受某工程承包人27万元现金的事实,通过拨打市长热线、寄信给东阳市委主要领导的方式进行举报,要求对王某进行处理。经查,潘某某所反映情况失实,且存在主观恶意诬告陷害他人行为。2021年3月28日,东阳市公安局对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处罚;2021年4月22日,东阳市纪委对潘某某党纪立案审查。

案例三:朱某某,义乌市佛堂镇某村村民

2016年,朱某某多次在本地网站稠州论坛发帖,举报该村党支部书记朱某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盗采砂矿牟取暴利等问题,举报内容中频繁使用了“村霸”“牟取暴利”“挪用公款”等词,该帖发布后造成大量人员围观,点击量达6万多次,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相关部门调查,朱某某举报内容失实。2017年5月23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朱某某管制一年。

案例四:胡某某,中共党员,永康市石柱镇某村村民

2013年12月和2014年6月,胡某某先后在百度网站上发帖声称2013年12月胡某甲、胡某乙带十多名社会上黑保镖进入永康市石柱镇某村换届选举会场等问题。经查,胡某某反映情况不属实且存在诬告陷害他人行为。2014年10月10日,永康市公安局对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处罚;2015年12月,永康市纪委给予胡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五:孙某某等四人,武义县王宅镇某村村民

2019年4月以来,孙某某及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明知公安机关对该镇某村潘某某死亡事件侦查后已排除他杀,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下,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仍故意捏造潘某某是被该镇领导胡某某等人合谋灌农药害死的事实,多次以邮寄举报信等形式向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多个上级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胡某某等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对被举报人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此外,孙某某为满足其个人不合理要求,拒不配合村务工作,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触犯了法律。2021年1月14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个月;以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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