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制定发布了《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规定摘转如下:
《办法》规定,凡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属于实名举报。如果举报虽然没有署真实姓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网址等,视为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确认是实名举报的问题,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在实名举报结案或了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备查。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记录并补充调查或作出说明。对联名举报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集体反馈。
《办法》规定,凡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为国家、集体挽回(减少)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2.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3.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奖励金额按文件规定执行。奖励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相应的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
《办法》同时规定,对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则属恶意举报,应当依纪依法查处。
县纪委同时表示,积极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并不意味着排斥匿名举报。对于反映真实情况,具有可查性,出于各种考虑未署实名的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也会认真受理并按规定办理。